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及其文号
许可日期
1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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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2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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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6-
******。
******服务中心3楼c27芗城生态环境局窗口(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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