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责任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YZFCG-2024-CS005
二、项目名称:******委员会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5月24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责任公司
2、地 址:******街道定阳北路76-1、76-2、72、68-2、68-4、70号第二层
五、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0日,采购人在质疑事项处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常山县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并抄报本机关,本机关认为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3日立案调查。
六、处罚依据
******委员会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投标过程中将其二〇一九年获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篡改为二〇二二年获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七、处罚结果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笔录,二0一九年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和涉嫌造假的二0二二年诚信企业荣誉称号。2024年9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常财执法罚告字〔2024〕第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常山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采购项目金额小,危害程度较低等因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980.00)。
************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八、处罚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卫明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