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做好项目用地及地面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华政规〔2023〕12号),结合华安经济开发区和丰山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华安经济开发区和丰山镇新征用项目。
第二条 征收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为准;******人民政府发布的项目建设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丈量办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丈量,通过公开、公示方式确定土地面积,经确认无误后,再予以发放款项。(丈量的单价由丰山镇进行比选招标)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区位、征收用途,统一为土地补偿费15600 元/亩(含5000 元奖励)、安置补助费23400 元/亩,合计39000元/亩。
第六条 青苗不分种类、规格、种植密度,统一按6300 元/亩进行补偿。
第七条 鱼塘设施及清塘补助费按本方案附件1 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八条 坟墓一次迁移费:金斗1000元/门,土墓3000 元/门,坟墓(有墓碑,没有灰刷)4500 元/门,坟墓(有墓碑,有灰刷)5500 元/门,坟墓(有墓碑,水泥墓)6000 元/门;对于有特殊意义或重大影响的(如:进士坟、状元坟、将军坟等祖坟)可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一个自然村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其它附属物、附着物按本方案附件5 标准进行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丰山镇调节系数为1.0),土地征收费用参照相关的文件、会议纪要执行。
第三章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第十条 本方案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执行以下原则:
(一)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原则。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地补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及奖励金。
(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原则。凡是从项目建设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而成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三)先搬迁优先选择安置地原则。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收人发给被征收人“宅基地安置单”,被征收人凭单顺序号优先选择宅基地安置地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后,被征收房屋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执行货币补偿:
(一)房屋权属不明确;
(二)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
(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
(四)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不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按照以下方法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地及建筑面积的确定。有合法权源的房屋,按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确定;无合法权源的,以华安经济开发区或丰山镇委托的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为准。
(二)店面权属及面积的认定.被征收人应提供权属登记为营业性用途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许可证,并有工商、税务部门验证的证明材料.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私自改作营业性用途,不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安置补偿。产权人下落不明、无法确认权属、其它权属不清或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该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子以拆除。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地面构造物的土地(不包含已置换为安置地的建筑用地)不分地类,补偿标准为45300 元/亩。
(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按附件2 、附件3 的标准给予综合评估补偿。有合法权源的房屋主体按附件2 的标准重置价格的100 %发放;没有合法权源的,若被征收人能积极主动配合的,其房屋主体部分按附件2 的标准重置价格的75 %发放。
(三)被征收人房屋安置以项目征收通告指定地点为准:每户拆迁户宅基地安置面积控制在120 平方米以内。
(四)被征收人房屋占地面积(合法有效面积)与安置地面积有差异的,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拆迁户占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征收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和部分整地费用 800元/㎡,安置面积小于拆迁户占地面积,多出部分由搬迁人800元/㎡予以收购补偿。2015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房屋,若经镇、村审批,补交全部相关费用后(由镇规划建设新村除外),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住房处理补偿安置。
(五)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如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在2015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其主体占地面积的50%参考本《方案》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安置,每栋房屋只限安置一块宅基地。折算后与安置地面积有差异的,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多出或不足部分以所在新村安置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差.
(六)房屋搬迁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已搬迁入住的住宅,搬迁费一次性补助2000 元/户,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的,其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增补2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从签订征迁协议至提交安置地的过渡补助):被征收人采取自行安置过渡,按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4元/㎡·月计算;有营业性用途的房屋产权商业性质及工商税务部门经营许可的店面,按被拆迁店面的有效产权面积,发给停业损失补偿费10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于房屋建设期内的补助):被征收人自行安置,按被拆迁房屋的有效面积4元/㎡·月计算,以18个月计算;有营业性用途的房屋产权商业性质及工商税务部门经营许可的店面,按被拆迁店面的有效产权面积,发给停业损失补偿费10元/㎡·月,以18个月计算,未经批准的店面不发给停业损失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5日前签订征迁协议的发给整月补助资金,15日后签订协议的发给半月补助资金。水表、电表、闭路、电话、宽带移机补助费各25元。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奖励10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被征迁人再奖励10000元;同时按照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给被征迁人临时过度安置补助4元/㎡·月(当月15 日前签订协议的发给整月补助奖,15日后签订协议的发给半月补助奖励。
第十六条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癌症患者含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者30000 元/人;二级残疾者20000元/人.以上均提供有效证明,且不得重复领取。
(二)年满70 周岁以上的老人:1000元/人。
(三)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2000元/人。
(四)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2000元/户。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资料:
(一)户口簿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审批材料等;
(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四)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有关费用的收据凭证;
(五)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构筑物、附属物、附着物征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 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件4 、附件5 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未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集体土地及房屋、构造物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1.鱼塘设施及清塘补助费标准表;
2.个人自建住宅重置价格表(不含装修补偿);
3.住宅二次装修补偿款标准表;
4.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5.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1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价格(元) |
备注 |
普通池 |
四周土岸 |
亩 |
2000 |
|
精养池 |
四周砌砖、水泥板、石块 |
亩 |
4000 |
|
四周砌砖、水泥板、石块, |
亩 |
5000 |
|
|
备注说明 |
以实际砌体多少的予以补偿,没有砌体的部分按普通池标准予以补偿 |
鱼塘设施及清塘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2
个人自建住宅重置价格表(不含装修补偿)
总层数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 |
总四 |
总五层及 |
成新率取定值 |
补偿价 |
||||||
框架结构 |
1850 |
1650 |
1550 |
1450 |
1350 |
建造5年以内(含5年)100%;5-10年(含10年)95%;10-15年(含15 |
砖混结构 |
1550 |
1350 |
1250 |
1150 |
1050 |
|
砖(石)木结构 |
1200 |
1000 |
900 |
800 |
- - |
|
土木结构 |
950 |
750 |
650 |
- - |
- - |
|
附属设施 |
500 |
300 |
- - |
- - |
- - |
|
备注 |
1、房屋顶层建筑面积超过底层建筑面积1/2的,应计入房屋总层 数 ; |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3
住宅二次装修补偿款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价(元/m²) |
|
框架结构 |
1 |
有水、电、卫 |
高档灯具、卫生洁具 |
+150 |
普通灯具、卫生洁具 |
+90 |
|||
不齐全 |
+40 |
|||
2 |
有外装修 |
贴瓷砖 |
+80 |
|
普通涂料粉刷 |
+40 |
|||
3 |
门窗 |
高级门窗(含防盗门) |
+150 |
|
普通门窗 |
+110 |
|||
木门窗 |
+80 |
|||
4 |
地板 |
豪华地板(100*100及石板材、木 |
+120 |
|
高级地板(80*80) |
+90 |
|||
普通地板(50*50或彩色水磨) |
+60 |
|||
斗底砖 |
+50 |
|||
水泥砂浆地板 |
+25 |
|||
5 |
楼梯 |
不锈钢或木手扶 |
+50 |
|
普通钢木、钢管扶手 |
+25 |
|||
6 |
内墙壁 |
高级涂料粉刷 |
+100 |
|
普通涂料粉刷 |
+60 |
|||
7 |
天棚 |
高级涂料粉刷 |
+40 |
|
普通涂料粉刷 |
+25 |
|||
普通塑料板吊顶 |
+25 |
|||
石膏吊顶 |
+50 |
|||
木作或铝塑料板吊顶 |
+120 |
砖木结构 |
8 |
|
内外未装修 |
0 |
9 |
|
水、电、卫生设备 |
+50 |
|
10 |
|
外墙粉刷 |
+40 |
|
11 |
|
有门窗 |
+60 |
|
12 |
|
内装修 |
+80 |
|
13 |
|
普通塑料板吊顶 |
+25 |
|
14 |
|
石膏吊顶 |
+50 |
|
15 |
|
木作或铝塑料板吊顶 |
+120 |
|
备注 |
1天棚、吊顶按实际面积丈量后计算有效面积给予补偿; |
|||
|
|
附件4
类 别 |
主 要 材 料 |
补偿价格 |
一 类 |
有混凝土板面的砖混结构 |
450 |
二 类 |
有普通装修的砖混、土(石)木结构 |
300 |
三 类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机砖 |
180 |
四 类 |
主架为钢(木),有墙面砌体、屋面为石棉瓦 |
170 |
五 类 |
主架为竹,有墙面砌体,屋面为油毛毡 |
120 |
备 注 |
墙面砌体不低于1.5米,无墙面砌体的每平方米扣减60元 |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5
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项 目 |
种 类 |
计算单位 |
补偿价 |
备 注 |
单纯房屋基 |
石砌体地梁 |
平方米 |
180 |
指建筑主体占地 |
混凝土地梁 |
平方米 |
280 |
||
井 |
压力井 |
口 |
500 |
|
机井、石砌井、砖砌井 |
口 |
3000 |
超20米;每米增加150 |
|
围墙(含大 |
铁栏杆 |
平方米 |
12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砌体无粉刷 |
平方米 |
16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砌体普通粉刷 |
平方米 |
180 |
||
砌体精装修(包括贴瓷 |
平方米 |
200 |
||
埕院 |
卵石地面 |
平方米 |
50 |
|
乱毛石 |
平方米 |
35 |
|
|
砖 |
平方米 |
40 |
|
|
水泥 |
平方米 |
45 |
|
|
石板 |
平方米 |
50 |
|
|
炉灶 |
普通民用灶 |
口 |
50 |
带烟囱,每增加一口补20元 |
液化气灶 |
口 |
120 |
瓷砖贴面或花岗岩板 |
|
土灶 |
个 |
1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砖灶 |
个 |
2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瓷砖灶 |
个 |
3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家用水池 |
砖砌水泥抹面 |
个 |
18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瓷砖贴面 |
个 |
220 |
||
工业用 |
工业水池、菜池、灰池 |
立方米 |
9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厕所 |
公厕(砖混) |
平方米 |
8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茅厕 |
间 |
1500 |
||
三化厕 |
个 |
2400 |
||
水泥管 |
直径30厘米以下 |
米 |
40 |
|
单位: 元
|
直径30-80厘米 |
米 |
60 |
不带筋 |
|
直径30-80厘米 |
米 |
85 |
带筋 |
||
直径80厘米以上 |
米 |
135 |
|
||
引水管 |
塑料水管 |
米 |
6 |
2寸及以下 |
|
米 |
10 |
2寸以上 |
|||
镀锌水管 |
米 |
12 |
2寸及以下 |
||
米 |
20 |
2寸以上 |
|||
电杆 |
木、石:长8米以下(含) |
根 |
100 |
指室外架设 |
|
木、石:长8米以上 |
根 |
150 |
|||
水泥:长8米以下(含) |
根 |
600 |
|||
水泥:长8米以上 |
根 |
800 |
|||
电线 |
铜芯电线BV-2.5 |
米 |
1.2 |
指室外架设 |
|
铜芯电线BV-4 |
米 |
1.8 |
|||
铜芯电线BV-6 |
米 |
2.6 |
|||
铜芯电线BV-10 |
米 |
4.6 |
|||
铜芯电缆3*25+1*16 |
米 |
40 |
|||
铜芯电缆3*35+1*16 |
米 |
55 |
|||
铜芯电缆3*70+1*35 |
米 |
110 |
|||
铜芯电缆3*95+1*50 |
米 |
150 |
|||
铜芯电缆3*120+1*70 |
米 |
190 |
|||
挡土墙 |
砖砌体 |
立方米 |
380 |
以浆砌为准,干 |
|
石砌体(条石及角石) |
立方米 |
285 |
|||
乱石或河卵石砌体 |
立方米 |
180 |
|||
屋面女儿墙(含内外抹灰) |
平方米 |
120 |
墙厚12cm以上 |
||
固定设备 |
机台 |
合 |
200 |
搬迁费 |
|
小型机座(含设备) |
座 |
500 |
搬迁费 |
||
中型机座(含设备) |
座 |
1000 |
搬迁费 |
||
大型机座(含设备) |
座 |
1500 |
搬迁费 |
||
电子地磅(40-80吨) |
套 |
15000-25000 |
搬迁费 |
||
其它 |
阁楼 |
平方米 |
250 |
高度2.2米以下 |
|
斜屋面 |
琉璃瓦 |
平方米 |
350 |
|
|
|
|
其他材料 |
平方米 |
250 |
|
柴间 |
间 |
300 |
室外搭建2.2米 |
||
浴室 |
间 |
6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水塔 |
普通 |
个 |
4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不锈钢 |
个 |
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砖砌混 |
内径25*30cm |
米 |
45 |
|
|
内径30*50cm |
米 |
65 |
|
||
内径50*80cm |
米 |
160 |
|
||
条石水渠 |
米 |
50 |
农户田间 |
||
化粪池 |
个 |
500 |
|
||
空调移机 |
台 |
200 |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费 |
||
沼气池 |
个 |
2500 |
|
||
电表 |
单相 |
套 |
250 |
迁移费,须出具 |
|
三相20A |
套 |
1500 |
|||
三相40A |
套 |
3500 |
|||
三相60A |
子 |
4500 |
|||
变压器 |
KVA |
400 |
迁移费 |
||
道路及 |
泥结石路面 |
平方米 |
18 |
|
|
厚度10-15cm |
平方米 |
60 |
含垫层及排水设 |
||
厚度15-20cm |
平方米 |
70 |
|||
厚度20-25cm |
平方米 |
90 |
|||
厚度25cm以上 |
平方米 |
120 |
|||
雨披 |
彩钢板 |
平方米 |
90 |
指室外搭设 |
|
不锈钢 |
平方米 |
120 |
指室外搭设 |
||
广告牌 |
平方米 |
200 |
铝合金框、塑胶 |
||
伸缩门 |
平方米 |
200 |
铁板(含电动装 |
||
平方米 |
250 |
不锈钢(含电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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